撰稿格式

 
  1. 引用中文著作需注明作者或編者、書名、出版地、出版社、出版年,以及所引 頁數。 例如:
    (1) 黃俊傑,《大學通識教育的理念與實踐》(臺北:中華民國通識教育學會, 1999),頁4。
    (2) 吳甦主編,《人文思想與人文教育》(臺北:水牛,1986),頁69-70。
  2. 引用外文著作之中譯本請注明作者或編者、書名、出版地、出版社、出版年, 以及所引頁數。 例如:
    赫欽斯(Robert M. Hutchins)著、陸有銓譯,《民主社會中教育上的衝突》(The Conflict in Education in a Democratic Society)(臺北:桂冠圖書公司,1994),頁 68、69。
  3. 引用外著請注明作者或編者、書名(斜體)、出版地、出版社、出版年,以及所引頁數。例如:
    (1) John Henry Cardinal Newman, The Idea of a University (New York: Images Books, 1959), pp.47-55.
    (2) M. Merleau-Ponty, translated by J. Bien, Adventures of Dialectic(Evanston: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, 1973), pp.12-19.
  4. 引用中外期刊、學報或書籍等論文者,請注明作者或譯者、論文名稱、期刊學報或書籍名稱、出版期數、出版年月份,以及所引頁數。
    例如:
    (1) 谷家恆、王俊秀,〈技職院校通識教育的契機與創新――高雄技術學院個案探討〉,《通識教育季刊》第5 卷第2 期(1998.06.),頁3。
    (2) 蔡元培,〈教育獨立議〉;收於楊東平編,《大學精神》(臺北:立緒文化,2001), 頁113。
    (3) John Rawls, “Justic as Fairness”, Philosophical Review 84(1975), pp.536-554.
  5. 注釋請以Word 格式之隨頁注為之。
  6. 中文典籍標示符號為《》,篇名或論文名標示符號為〈〉,書名連同篇名標示為 《‧》。例如: (1)《論語》 (2)〈通識教育與知識分子〉 (3)《莊子‧齊物論》
  7. 其他隨文符號請依循教育部公布之標點符號規則撰述。
  8. 電腦繕打者,請將檔案轉為 *.txt(普通文字檔),以利編輯作業進行。